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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潘植焱与徐国强、徐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植焱,徐国强,徐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72号原告:潘植焱,男。被告:徐国强,男。被告:徐谓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植焱诉被告徐国强、徐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国强、徐谓芳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陶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