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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严志雄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志雄。委托代理人熊诗雯。申请人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京华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800053/95986462,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为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恩远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