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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5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海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孝信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海,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孝信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5726号原告刘明海。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孝信汉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刘明海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孝信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一家四口人于1991年从虎石台孟家屯村迁至道义镇孝信汉村,每人分得责任田1.1亩。而该村的老住户每人应分得责任田2.8亩。该村在1994年调地以后仍有将近200亩机动地留转。现要求被告为其家补分责任田6.8亩,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农村土地分配而产生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告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