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廖送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117-1号执行申请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送贞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送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廖送贞实际居住地址与户籍登记地址不符,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以联系的有效方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送贞的银行存款账户等资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廖送贞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宜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审 判 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黎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