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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玉合与张雪、程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合,张雪,程平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33-1号原告:朱玉合,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雪,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程平姣(张雪之妻),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合诉被告张雪、程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张雪、程平姣购买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清河湾路706弄“富丽桃园”小区C区1号楼1203室,房地产权证号:青2013009016(未办房产证)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雪、程平姣购买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清河湾路706弄“富丽桃园”小区C区1号楼1203室,房地产权证号:青2013009016(未办房产证)的房产一套,查封时间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