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67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龙,定远县恒泰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钱某甲,农工贸。原告何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龙、被告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未能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就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个人习性等方面矛盾逐渐显露,常为各类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感情不和,2014年上半年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女儿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5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元。被告钱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不愿意给原告任何帮助和赔偿金。原告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病历、检疫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原告长期患有妇科疾病。被告质证: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无异议;证据3、原来有病的时候,我曾告诉原告我愿意帮她治疗,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我不愿再帮她治疗。原告做人流后,我要求原告休息,但原告没有听我的劝告,第二天就去其母亲那上班。没离婚时,我是心疼她的,她母亲不心疼她。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我不愿意帮她治疗,她要愿意跟我继续好好过日子,我依然会向以前一样,好好照顾原告,并将原告的疾病治好。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未提交证据。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钱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要求离婚,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