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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维嘉为与荣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嘉,荣继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79号原告:张维嘉,男,2008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张艳春,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被告:荣继龙,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嘉为与被告荣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维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维嘉负担。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秦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