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维嘉为与荣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嘉,荣继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79号原告:张维嘉,男,2008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张艳春,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被告:荣继龙,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嘉为与被告荣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维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维嘉负担。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秦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