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诉张二枝强迫交易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刑终字第237号原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又名张艳枝,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河南省商水县城关乡家庙村5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逮捕,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商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被告人张XX伙同他人以因历史原因搁置在商水县瑞恒庄园(原商水县电机厂)施工工地上的楼板、过木、挑梁、踏步板被损坏为由,到商水县瑞恒庄园施工工地阻碍正常施工,以此强迫被害人商水县瑞恒庄园法定代表人朱三治购买该批物资。后双方以13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达成交易。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XX供述:我丈夫王战营从王子刚手中32万元接手预制场。在接预制板场之前,王子刚的楼板在原商水县老电机厂堆放,接手后那些楼板同时转给我们。三、四年前,商水县老电机厂这片地由朱三治开发商水县瑞恒庄园。瑞恒庄园施工前,开发商方没人通知我们去挪楼板。有天上午,我婆子张爱菊喊我说:“电机厂施工哩,挖掘机把咱家楼板弄烂好些。”我开车到瑞恒庄园工地看到一台挖掘机和一辆铲车正将楼板弄断后往外清理。我拦住挖掘机不让挖,后我打110报警说:“这边把俺的楼板挖断了,我不让他们挖了。”村干部王子石、派出所的民警和公安局刘士学政委到了。派出所民警说让支书处理。王子石让我先走,把我拉到他种花的园林办公室里,王子石问我要多少钱,我说你让朱三治数数看弄断俺多少板,有多少赔多少,没断的我们拉走。王子石说:“你把楼板一下子卖给他,给他��30万。”我说:“你看着情办了。”从那天后我再没到瑞恒庄园工地去过,一个月左右,王子石让我到他园林办公室去拿钱。我开车到王子石园林办公室内,王子石用牛皮纸包的钱给我并让我打个收条。王子石说:“这是13万,给我个面子多少就这些了。”我说:“他数多少板没有,别到时候朱三治认为亏,有多少板你清楚,13万块钱我觉得亏的慌。”因为我不识字,王子石写了一个收据让我捺个手印,我拿钱回家了。2、被害人朱XX陈述:2008年3月,我依法得到高速对面一块面积70亩地的开发权,得到地后发现地皮上有一些楼板,我知道是王战营的之后,就给王战营联系,让他把楼板挪走,但王战营一直推着不挪。2011年9月我准备施工时,王战营让他的老婆到我工地大门口,堵住大门乱骂,说她家的楼板坏了、少了,让我们赔偿她钱,不让料车进大门,我没���办法施工,让王子石过来处理,王子石最后说不给钱他们不让我施工,最后没办法我给王战营的老婆13万元钱,她让我施工。王占营作给我的楼板在我工地上没有什么用,后来王银海建房子用点楼板,剩下的我让大哥朱三运拉走有600多块楼板,别外还有一些过木、挑梁。3、证人王XX证言:2004年或者2005年,我以32万块钱把王子刚的楼板厂、预制构件及设备全部买下。我接他楼板厂时电机厂里放有两千多块楼板。后来电机厂被朱三治买走开发的瑞恒庄园,我妈发现电机厂我放的楼板断一部分,我妻子张XX去问朱三治楼板断的事,朱三治的妻子说电机厂里的楼板俺买完了,俺妻子和朱三治妻子一起说的楼板数,楼板有两千多块。后来瑞恒庄园开工的时候没给俺钱,俺妻子去瑞恒庄园工地堵住门口不让施工,最后王子石出面管的事,俺给他要13万块钱,王子石把13万块钱交到了我妻子手里。4、证人张XX证言:瑞恒庄园打桩前,张XX开车到工地门说她家的楼板少了,要想动工先把这个事给处理好,否则别想干活,她在工地上吆喝半个小时多。十多天后,张XX开车又来不让干活。姚明杰安排让我和石耀辉去数一下有多少楼板,我们数了之后写个单子交给朱三治,我印像中有六百多块楼板。证人石耀辉证言同张新侦证言一致。5、证人马XX证言:我和党富生在瑞恒庄园看工地,我见过有个妇女,怀着孕,挺个大肚子,在工地门口吆喝:“我家的楼板少了、断了,朱总得包我们钱,如果不给我们处理,我们天天来闹。”第二次那个女开车过来,用她的车堵住工地门口,不让水泥罐车进工地。后来朱三治没办法就给他们村支书联系,村支书过来后把那女的吵走了。证人党付生证言同马西华证言一致。6、证��王XX证言:2002年我在商水县电机厂南边干一个预制板厂,我干预制板厂时电机厂的地一直空着,我生产的楼板没有地方放的时候,我就放在电机厂院里边。2004年我把设备、楼板以30万元转给王战营。放在电机厂院里的有几百块板,价值有三万多元钱。7、证人王XX证言:2011年10月,朱三治给我打电话说:“王战营的老婆来我工地了,她在我的工地上乱骂,不让我们工地施工,你过来看一下”。我开车到朱三治的工地后看到王战营的老婆正坐在朱三治的工地大门口,用车堵住工地大门口,在那乱骂人。她说:“朱三治把俺的楼板卖了、弄坏了,现在楼板少了,他得赔偿给我们钱,俺家有二三千块楼板,朱三治得赔给我们26万,不然我堵住大门不让他施工”。我见朱三治后,朱三治给我说:“王战营的老婆想讹我,她家的楼板根本就没有恁些,再说我原来就通知王战营挪楼板,他一直推着不挪,现在她家楼板多了、少了也和我没有啥关系,她家的楼板放在我的工地上,又不是俺家的楼板放在她家的地皮上,她让我给他拿钱根本不可能,你赶紧把她劝走”。同时朱三治给我一个楼板的清单让我看,我出去后说给她们解决楼板的事后才把她劝走。我从中间协商有十来次,他们双方才同意。协商的结果是朱三治同意给王战营的老婆13万块钱,得到王战营的楼板。8、证人朱XX证言:2013年3月4日,朱三治给我说让我把楼板拉我工地上用,然后我就找拉楼板的车把朱三治工地上的楼板、挑梁、过木拉走了,我往谭庄工地上拉308块楼板、14个挑梁、2个过木,小集工地上拉300块楼板、1个过木。9、证人王XX证言:前年年底我家里盖房子,我根据需要拉朱三治有3米多和2米多的板,总共拉的有将近三四十块楼板。10、证人王X证言:2011年,王子石给我打电话说张XX在朱三治的瑞恒庄园闹事,让我过去看看。在朱三治的办公室王战营的妻子张XX说,他家的楼板被推断了,少了,剩下的朱三治要出26万买了。朱三治不同意,没有谈成。后来又经我们与她协商,最后商量到13万元钱,张XX给王战营打电话,王战营在电话里表示同意了,还说要是不中还在工地闹,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朱三治把13万元钱给了王子石,王子石把钱给王战营了。11、已经生效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少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本案犯罪事实,王战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有户籍证明、收到条以及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在卷佐证。商水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张XX行为已构成强���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0元,剩余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诉人张XX上诉称:自己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宣告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XX上诉称“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理由,经查,张XX采取阻挠商水县瑞恒庄园施工的手段,将被害人朱三治没有使用价值的楼板、过木等物强行出卖给朱三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违背他人意志,违反公平、合理、自愿的交易原则,采取阻挠他人施工的手段,强行将他人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出卖给他人,非法交易数额达130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巍审判员 邓同华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