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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苍溪县污水处理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锦,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段平,厂长委托代理人:张鸣,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名伟,男,生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系被告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31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心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