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谢广祥绑架罪,谢广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824号罪犯谢广祥,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4)云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广祥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广祥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广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谢广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广祥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3日因未完成劳动岗位职责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广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广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