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蓬法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臧淑兰、唐新平与陈强、陈玉国、黄燕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蓬法执字第359-2号本院在执行臧淑兰、唐新平与陈强、陈玉国、黄燕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陈玉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玉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