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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24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妮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