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荣贵与袁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荣贵,袁发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429号原告夏荣贵,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袁发伦,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夏荣贵与被告袁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方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秦德芬、蔡明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荣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发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荣贵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9日,被告袁发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每月3000元计算。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00元,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永泸的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后还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袁发伦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10日按照月息3000元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共计28个月)。被告袁发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被告袁发伦向原告夏荣贵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吉安镇夏荣贵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暂借半年,按每月利息3000.00元付息,拿永泸的房产证作抵押”。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的账号622823047506652276向被告袁发伦的账号62284504700114233713支付了借款10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因被告未及时还清本息,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业务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故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按借条约定的内容按时还款,因被告未按时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3000元每月已超过此限度,本院确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其利息,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的,出借人按该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并无不当,但逾期利息亦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被告在借条中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现原告主张按3000元每月计算逾期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确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其逾期利息,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发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夏荣贵借款100000元并偿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夏荣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夏荣贵负担260元,由被告袁发伦负担3720元(此费原告夏荣贵已预交,被告袁发伦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付原告夏荣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毛方义人民陪审员 秦德芬人民陪审员 蔡明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