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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山东鹏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山东鹏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英虎,总经理。被告山东鹏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被告山东鹏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讷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昌邑市富昌街157号1幢房产(昌邑房产权证城区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