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淑春与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766-1号申请执行人周淑春。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有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淑春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仲案字(2013)第210号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