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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俊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53号罪犯王俊磊,男,生于1978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以(2003)成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俊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20000元(未赔偿)。该犯上诉。于2004年12月20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1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1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