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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毅斌与欧阳少敏、胡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斌,欧阳少敏,胡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047-1号原告李毅斌,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卓福波,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欧阳少敏,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胡伟民,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斌诉被告欧阳少敏、胡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毅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欧阳少敏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大亭路华府金浦·世家五期10幢A308室房产(该房产状态为已备案),查封价值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毅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欧阳少敏所有的址在漳浦县××路华府·××世家××室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该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赠与、租赁等行为。二、查封原告李毅斌提供担保的址在漳浦县××××新村李怡仲住宅楼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浦房权证漳浦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赠与、抵押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申请费人民币820元,由原告李毅斌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耀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彦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