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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晋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1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则中,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晋刚,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晋刚的银行存款53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账户名:简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市分行简阳市支行;账号:231248912900014064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