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忠海、李连英与卫世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陈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海,李连英,卫世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陈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海。申请执行人李连英。被执行人卫世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地址洛川县迎宾大道东段北侧。被执行人陈永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海、李连英与被执行人卫世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陈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卫世杰给付李忠海、李连英赔偿款21698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给付李忠海、李连英赔偿款13040元,被执行人陈永强给付李忠海、李连英赔偿款9299元、案件受理费57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卫世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已经全部履行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被执行人陈永强给付李忠海、李连英赔偿款2000元后又和申请执行人李忠海、李连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忠海、李连英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