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洋与王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王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明刚,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于洋申请执行王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