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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海防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黄骅港铁路大桥处,与大桥东侧护栏相撞,造成冀J×××××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张某乙、张某丙、钱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赔偿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肖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