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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许**与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许**,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被执行人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轻工业基地中心路西侧、基地二号路北侧和山水大道南侧。法定代表陈明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辉锋与被执行人宁夏盛世荣华投资管理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2070000元;执行费2310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学福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