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芸与辛永军、李彭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芸,辛永军,李彭霞,秦志国,辛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刘芸。被告辛永军。被告李彭霞。被告秦志国。被告辛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芸与被告辛永军、李彭霞、秦志国、辛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辛玉霞每月工资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玉霞工资每月2000元,直至25万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