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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华波与王士波、王希全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波,王士波,王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华波,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士波,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希全(已死亡)。本院在执行华波与王士波、王希全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士波因无能力给付申请人华波赔偿款。经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予以了申报,经区委政法委同意,批准了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并发放了30000.00元救助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贾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