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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袁文军、杨丹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袁文军,杨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局长。被执行人袁文军,农民。被执行人杨丹丹,农民。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袁文军、杨丹丹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洪行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袁文军、杨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15964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洪行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洪行执字第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黎建华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精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