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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先时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华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先时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汇利电器市场八区401室。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先时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208号F338-F346。法定代表人鲍俊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华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精公司)诉被告无锡先时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崇广商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无锡先时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华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38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5元,由无锡先时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4)崇广商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游荣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