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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世唯信(福建)药业有限公司、陈森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世唯信(福建)药业有限公司,陈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苏世唯信(福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苏清洁,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森林,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苏世唯信(福建)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森林、张水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3680元,案件受理费30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森林在本院执行的债务案件达8件,涉及债务金额特别巨大。被执行人陈森林名下的房产及林权(因他案)已被查封,被执行人陈森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2001.60元(已冻结)。其名下的房产及林权已由他案在执行,需待财产处置时参与分配。该案现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