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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新国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不字第11号起诉人李新国,农民。本院收到李新国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与马力于2007年4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转租协议,转租期限到2014年4月1日。合同到期后,起诉人发现马力在土地上私自建房、办厂,并多次要求马力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均被拒绝。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力返还占有的土地1.16亩,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建筑物是否构成非法建筑的问题,应由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新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