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博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复字第4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523号。法定代表人:孝延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毕玉波被执行人:东营博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燕致引,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垦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泰公司)应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在欠付被执行人东营博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彦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异议人主张成立与否,关键在于异议人需要提供其与被执行人博彦公司关于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量、工程审计报告、工程款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但在本院预留的举证期限内,异议人恒泰公司仅仅提供了被执行人博彦公司认可的证明一份,明显理据不足,不能证明异议人的主张,本院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执行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恒泰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恒泰公司称,生效的判决确定的复议申请人的义务是“在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判决,复议申请人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欠被执行人工程款,但是在一、二审和执行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复议申请人欠付被执行人博彦公司工程款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也未做调查,垦利法院在欠款情况未查明的情况下直接冻结复议申请人100万元存款是错误的,复议申请人在执行异议中提供的对帐证明实际上是一份结算单,双方对工程结算,无论是依据法律法规还是商业惯例,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通行做法,对帐证明准确无误,真实、合法、有效,垦利法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15)垦执异字第8号和(2015)垦执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毕玉波与被执行人博彦公司、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垦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一、被执行人博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毕玉波支付工程款943927元;二、被执行人恒泰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博彦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毕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恒泰公司没有上诉,被执行人博彦公司不服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3日毕玉波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垦利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恒泰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恒泰公司主张不欠博彦公司的工程款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在审查中限期要求恒泰公司提供证据,恒泰公司仅提供了被执行人博彦公司认可的证明。另查明被执行人恒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拖欠博彦公司工程款,但没有提供具体数额和相关证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毕玉波申请2014年3月17日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工程款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毕玉波与被执行人博彦公司、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博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毕玉波支付工程款943927元;二、被执行人恒泰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博彦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责任;说明被执行人恒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工程款943927元,被执行人恒泰公司对判决没有上诉。被执行人博彦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恒泰公司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恒泰公司主张不欠被执行人博彦公司的工程款,该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执行法院指定期限要求恒泰公司提供证据,恒泰公司应全面提交工程的合同、审计报告、工程款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查清工程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以及是否在法院保全时已经付清,申请复议人恒泰公司仅提供被执行人博彦公司认可的付清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恒泰公司的存款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