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鄢玉付申请执行黄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鄢玉付,男,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被执行人黄海林,男,汉族,云南省漾濞县人。鄢玉付诉黄海林、龙赵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原告鄢玉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损失合计199191.83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鄢玉付各项经济损失58115.94元,扣减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应实际赔付原告48115.94元;由被告黄海林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鄢玉付各项经济损失98753.12元,扣减其已垫付的22000元,应实际赔付原告鄢玉付76753.12元。前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鄢玉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鄢玉付承担830元,被告黄海林承担1338元。判决书生效后黄海林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海林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执行款10000元其余欠款从2015年12月30日起每月向申请人鄢玉付支付执行款1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为止。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并经申请人鄢玉付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4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玉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