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梁童梅与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童梅,王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93号原告梁童梅。被告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童梅诉被告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