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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所珠、戴军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所珠,戴军舰,胡磊,袁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369-1号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戴所珠。被告戴军舰。被告胡磊。被告袁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所珠、戴军舰、胡磊、袁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院)。审 判 长  杨惠玲审 判 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