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张国信、周业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张国信,周业桂,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信,男,汉族,1958年4月28日出生,安徽省铜陵市园林新村148栋306室。身份证号码:被告周业桂,女,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安徽省铜陵市园林新村(映湖山庄)148栋306室。身份证号码:两委托代理人徐小龙,系两被告亲属。被告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农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益,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张国信被告周业桂和被告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