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学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37号罪犯李学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以(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一中刑执字第39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学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学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