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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6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乙、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假名“吴亮”通过QQ聊天结识了被害人赵某乙。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赵某甲谎称自己生病治疗需要费用骗取赵某乙的信任后,赵某乙先后多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285号中国工商银行汇款给赵某甲合计人民币3.2万元,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5月21日,被害人赵某乙找到被告人赵某甲,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明细,证人郭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甲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秀红审 判 员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孙萧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