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民一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斯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素清、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2004年10月1日生育一男孩王某某甲。结婚以后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至今原告不敢回家。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锡林浩特市***汽车租赁公司、**幼儿园、位于锡林浩特市****街*号楼*****室建筑面积92.37平米。原告认为,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孩子王某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三、依法分割锡林浩特市***汽车租赁公司、位于锡林浩特市****街*号楼*****室。被告王某某辩称,既然日子过不到一起,那就离婚吧。财产分割合理即可,孩子归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甲,现年11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遇事不能及时沟通,争吵不断,甚至动手,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锡林浩特市***汽车租赁公司、******幼儿园,位于锡林浩特市**社区*号楼*单元*楼东建筑面积为93.2平米的楼房一处。尚有包商银行30万元贷款没有偿还完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介绍信、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审查、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后,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遇事不能及时沟通,导致双方生活摩擦不断,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某请求抚养婚生子王某某甲,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生活现况,从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庭下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即位于锡林浩特市**社区*号楼*单元*楼东的楼房一套价值250000元、******幼儿园价值50000元、锡林浩特市***汽车租赁公司价值5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共同所有的**社区的楼房现由被告王某某居住,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位于锡林浩特市**社区*号楼*单元*楼东的楼房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按照双方确定的房产价值对原告刘某某进行补偿。考虑到******幼儿园现由原告刘某某经营,锡林浩特***汽车租赁公司则一直由被告王某某经营,依据物尽其用的原则,且这两处财产价值相当,故以上两处财产仍然由各自经营。原、被告双方对包商银行300000元贷款皆无异议,因该贷款产生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贷款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庭审中被告主张为案外人马红元贷款600000元未偿还,但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并不认可,故对此债务不予认定,可由债权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从2015年9月份起每月月底支付至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锡林浩特市**社区*号楼*单元*楼东的楼房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房屋补偿款125000元;四、夫妻共同财产锡林浩特市***汽车租赁公司归被告王某某所有;五、夫妻共同财产******幼儿园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六、夫妻共同债务包商银行300000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斯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微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