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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红侠与郭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红侠,郭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71号原告:关红侠。被告:郭兰芳。原告关红侠诉被告郭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4日,被告因经营货车急需用钱从我处借款4万元,被告于2011年9月13日偿还我2万元,尚欠2万元,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1.8万元。被告辩称:2010年3月4日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2011年9月13日偿还原告2万元,当时为原告出具了原告起诉用的欠条,因为这张欠条没有高力东的签名,在2013年12月份,我和高力东为原告就尚欠的2万元为原告重新出具欠条,当时原告说只要本金2万元不要利息了,高力东承诺原告年底偿还原告。我和高力东于2009年11月16日结婚,2014年12月30日离婚,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欠原告的钱我同意偿还1万元本金,利息不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2011年9月13日偿还原告2万元,同时出具尚欠2万元及利息1.5万的欠条。在2013年12月份,原、被告重新约定原告放弃1.5万利息,本金为2万,约定2014年年底偿还,但原告当庭表示该欠条已丢失。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理应及时全部偿还,现拖欠未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被告2013年12月为原告出具欠条时因原告已表示放弃1.5万元利息,故被告应从该欠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兰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关红侠借款2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郭兰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