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与无锡市晟和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无锡市晟和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毛惠忠,唐灵剑,朱建洪,张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住所无锡市崇宁路1号。负责人杨旭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李昪君,均系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晟和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B区104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洪。被执行人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科技产业园A区2-1号。法定代表人毛蓉英。被执行人毛惠忠。被执行人唐灵剑。被执行人朱建洪。被执行人张如玉。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晟和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毛惠忠、唐灵剑、朱建洪、张如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南扬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无锡市晟和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8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难以执行。现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191615.8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无锡市晟和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威带钢有限公司、毛惠忠、唐灵剑、朱建洪、张如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