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英华与被执行人刘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华,刘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李 � � � 华 与 被 执 行 人 刘 青 林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乾民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华,女,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223281962********。被执行人刘青林,男,汉族,1951年3月17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退休工人,身份证号码2223281951********。申请执行人李英华与被执行人刘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被告刘青林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英华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青林的银行账户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