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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金娟与王玉石、王玉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娟,王玉石,王玉鹏,冯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娟。被执行人王玉石。被执行人王玉鹏。被执行人冯坤福。申请执行人李金娟与被执行人王玉石、王玉鹏、冯坤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朱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马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