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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奋与陈静、邱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奋,陈静,邱亚萍,谢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黄奋。被告:陈静。被告:邱亚萍。被告:谢建平。原告黄奋为与被告陈静、邱亚萍、谢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陈静、邱亚萍、谢建平下落不明,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尹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燕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