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奋与陈静、邱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奋,陈静,邱亚萍,谢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黄奋。被告:陈静。被告:邱亚萍。被告:谢建平。原告黄奋为与被告陈静、邱亚萍、谢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陈静、邱亚萍、谢建平下落不明,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尹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燕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