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贾锦阳、王小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贾锦阳,王小露,永康市义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方舟。委托代理人朱宇亮(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贾锦阳。被执行人王小露。被执行人永康市义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锦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贾锦阳、王小露、永康市义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081572元,执行费人民币23216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1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