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亮与被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24号原告曹亮,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覃晓光,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亮与被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亮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亮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曹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