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靖宇与朱长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靖宇,朱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朱靖宇,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理人:赵冬梅,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朱长林,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朱靖宇与被执行人朱长林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朱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逐月25日前给付原告朱靖宇抚养费400.00元,自朱靖宇独立生活止。被告朱长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朱长林负担,原告朱靖宇已预付,被告朱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径直给付原告朱靖宇。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连萍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中华、马玉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林暂无偿付能力,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应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抚养费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裴广厚审判员 张宴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博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