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道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述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张道坤,男。委托代理人王胜男,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述秀,男。申请人张道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述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道坤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