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莱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莱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伟,总经理。被告莱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益寿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