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终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孙万钧、李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孙万钧,李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滕曼(KLAUSBETENMANN)。委托代理人:付树范,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万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萍。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万钧、李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2元,减半收取5426元,由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迟文文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