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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大庆市华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霞,大庆市华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霞。被执行人大庆市华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庆萨劳人仲字第17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226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庆市华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其他案件冻结,该公司房产已被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庆萨劳人仲字第179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