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纲支行与冷常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纲支行,冷常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55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纲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1号。代表人葛兰芳,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冷常宾。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纲支行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2)扬仲裁字第170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冷常宾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纲支行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2)扬仲裁字第170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