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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行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XX与固安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农民。委托代理人辛玉兰,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地址固安县新中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辉云,任固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郜凤东,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才(曾用名王财),农民。上诉人XX因诉固安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XX要求确认2001年被上诉人固安县人民政府为王才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XX没有提供与该块土地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XX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关注公众号“”